“法轮功”邪教问题答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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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邪教问题答问录

    2001年2月1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应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邀请,为该院“宗教学术系列讲座”作了题为《中国宗教的百年回顾和前瞻》的演讲。演讲会上,叶回答了香港媒体就“法轮功”问题的提问,2月20日,香港《大公报》刊载了答问全文,本站转载略有改动。

    我今天是站在学术讲台上,作宗教问题的演讲,百年的历史跨度,要讨论的宗教问题很多。但到香港后,许多朋友都向我提出了“法轮功”的问题,我也看到港报上登有种种有关“法轮功”的文章,因此也就不能不就大家关心的这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从宗教学理上,谈谈宗教和邪教或者说善与恶的区别,这样或许有助于我们对“法轮功”邪教本质的认识。                        
    (1)中国政府已经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这里所指的“邪教”一词,不是我们今天的发明,而是古人的创造。中国历史上早就有过邪教的产生和危害,因此古人也早有所云,所谓“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要害不在其“神道”,不在其“设教”,而在其“惑人”、“天下乱”,在其“邪”。
    (2) 中国政府并不是简单地从“法轮功”的所谓的信仰、信念,或者可以说不是简单的从“法轮功”所宣扬的歪理邪说,而主要是从“法轮功”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去依法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法轮功”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充分暴露出了它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教本质。
    (3) 有人对“法轮功”是邪教的认定提出质疑,质疑的前提是他们认为“法轮功”是宗教。从宗教学和社会学的观点看,宗教社会学家韦伯和H•尼布尔先后把宗教的组织形式划分为不同的类型:church(教会),denomination(宗派)和sect(教派)。至于cult一词,能否归到“宗教”类中去,学术上一向有争论,在《英华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84年出版)中对cult就有如下几个译法:(宗教)崇拜;祭礼;信仰;邪教;异教;会道门;狂热崇拜;巫术疗法;祈祷疗法等。不管怎么说,cult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是个丑恶的贬义词,多形容邪教一类的东西,即便有人把它和“新兴宗教”(new religion)联系在一起,也很少有人把它与“宗教”(religion)联系在一起。20世纪下半叶以来,新兴宗教和新兴教派大量涌现,作为社会毒瘤的邪教也相伴而生,邪教问题突显,此起彼伏的邪教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传媒纷纷披露,大都约定俗成,专指cult为邪教。姑且先不讨论“法轮功”是否属于其中的哪一种,也无论你是把它放到哪一个社会里,相信凡是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对它的犯罪行为坐视不理。众所周知的美国大卫教、人民圣殿教,法国的科学神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等等类似“法轮功”一样的组织,当事国政府对它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采取了法律措施予以制裁。所不同的只是,各国在依法打击这些危害社会的组织的时候,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把握了不同的司法尺度。
    (4) “法轮功”邪教归之于cult一类,而且是“extreme(极端的) cult” 和 “destructive(破坏性的) cult”。如果说cult还是“教”, extreme 和 destructive无疑就是“邪”。中国人说的“邪教”,就是国际上常讲的extreme cult 和 destructive cult,简称cult。要害不在其“cult”,不在其“教”,而在其extreme 和 destructive,在其“邪”。因为其具有extreme  和 destructive 的行为特征,因为其走极端和破坏性(古人说的“惑人”、“天下乱”),就已经不是信仰的高低、文野、是非问题,而是行为的违法犯罪问题,是对人类、对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问题。从这一点上,邪教就与宗教分道扬镳了。而这种走极端和破坏性的行为,无论触犯了哪个社会的法律,都要受到该社会的法律的干预和制裁,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正是从这一点上,法律应该去干预和制裁邪教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邪教已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政府处理“法轮功”邪教问题是有严格和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5)古代的邪教为了骗钱,可以残忍地把漂亮的少女扔进水里。大家都熟悉《史记》里西门豹治邺中河伯娶妻的故事,那个巫婆利用老百姓祈雨求雨的虔诚,借口供养河伯,把漂亮女子扔到河里给河伯,自己却大捞钱财,就够“邪”的了。现代的邪教“法轮功”,其教主李洪志更加残忍地驱使漂亮的少女自己跳进火里,让母亲带着女儿,去活活地烧死。一个母亲孕育了一个生命,又在邪教的蛊惑下将其毁灭,这难道不是一种最大的不人道,是一种人类最大的邪恶吗?如果在这一点上,我们连最起码的善良与邪恶都不能加以区分的话,我们还谈什么正义、法律和人权?我们还有什么人类良知可言?
    (6)在内地,最早痛斥“法轮功”为邪教的是宗教界。早在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之前的1996年,以赵朴初先生为首的中国佛教界就痛斥“法轮功”为“附佛外道”,是“邪教”,多次呼吁政府对其进行取缔。你们看,“法轮功”所谓的“法轮”、“法身”、“业力”、“圆满”等等,哪一个不是从佛教那里盗用来的呢?李洪志甚至把生日都改成释迦牟尼的生日,妄言要把佛拿来下油锅,如此亵渎神灵,佛教界早就愤怒至极。社会各界对“法轮功”也都非常不满,一再呼吁政府采取措施。
    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共同的职责,但任何自由,都不能被用来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自由”的庇护所。
   (7)香港的“法轮功”是不是邪教?罂粟花外表美丽,但其毒无比,“法轮功”也精心制作了一个包装,它以健身祛病为诱饵,以修身养性为幌子,诱人入套。正因为这样,它才蒙骗了那么多人,有的至今痴迷于它,中毒很深。如果它一开始就把邪恶面目暴露无遗,还会有那么多人信它吗?善良的人们,要小心上当!“法轮功”邪教是危害社会、戕害生命、泯灭亲情、违背人性的,是社会的毒瘤。“法轮功”在内地已经夺去1600多条人命,自杀、自焚、跳楼、自残、杀人甚至杀父母,惨不忍睹,其对社会的损害无法计数,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能不采取措施,想尽一切办法,挽救人们的生命,避免更多无谓无辜的伤害发生。
    香港的“法轮功”并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它信奉的也是李洪志的那一套,它听命的也是李洪志的所谓经文。
    我相信,香港社会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去依法处理好香港的“法轮功”问题。
   (8)有人说,自焚是宗教的“殉道”,是“受到压力”的结果。
   我想大家在电视上都看到自焚的画面了,都看到那个12岁的小女孩和19岁女大学生被烧焦的悲惨模样,都听到绝望悲惨的呼喊了。那个12岁的小女孩明明白白地说,母亲告诉她这样才能去天国,而“去天国的路铺满了黄金”,“想得到什么就有什么”。 难道这是宗教的“殉道”吗?任何一种宗教都不会以让信徒“圆满”为诱饵,如此残忍地去戕害生命。是的,这样的惨死,当然是因为受到了强大的压力,是因为被无法摆脱的精神控制力量所驱使。这个压力,分明就来自于“法轮功”痴迷者所极端信任和崇拜的教主李洪志,相信李洪志的经文《走向圆满》的说教;来自于“放下生死”才能“最后圆满”的邪恶势力的驱使。这种说教和压力太邪恶太卑鄙了,以至自焚一发生,李洪志一伙包括香港的“法轮功”成员就立即发表声明,不承认他们是“大法弟子”。
    “法轮功”不惜把痴迷者当作赌注和炮灰,向他们施加精神控制的压力,把他们推向死亡。政府和社会都有责任千方百计把这些人从死亡的边缘拉回来。如果竟然把这种“拉力”反说成是“压力”,岂不是见死不救吗?
    (9)内地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如果香港也跟着这么办,是不是对“一国两制”的挑战?
    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负责人前不久发表的谈话,已经讲清楚了:“香港‘法轮功’组织近期的活动,逐步走向国际化、政治化,撕掉了其‘不参与政治、不反对政府、不投靠任何政治势力’的伪装,把攻击的矛头直接指向中央政府,社会人士和舆论对其所作所为是否符合当初注册的性质和宗旨已经提出质疑。任何组织、任何人,试图把香港变为‘法轮功’活动中心,并利用香港作为向内地渗透的反华基地,破坏‘一国两制’,破坏香港社会的稳定繁荣,这是决不允许的,也是不会得逞的。”
    宗教应该是高尚的,美好的,善良的,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共同的职责。而邪教却是危害社会、戕害生命、泯灭亲情、违背人性的,是社会的毒瘤,相信在这一点上我们能够形成共识。选择宗教信仰是个人的自由,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是全社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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