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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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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