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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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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