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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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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