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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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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