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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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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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